单位食堂吃晚饭时猝死,能认定工伤吗?
👉案件回顾
周某是某工厂操作工人,2019年6月4日下午18时12分,周某拉着推车前往临时工具房放置工具,18时16分许前往第三人临时食堂准备打饭时突然倒下,后被县人民医院120急救车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晚上8时许死亡。周某家属向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5月28日,某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此次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同意认定为工伤(亡)。周某家属不服,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不了支持,驳回周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周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予认定为工伤(亡)。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理分析(一审判决)
本案中,周某突发疾病时已下班,是在第三人临时食堂准备吃完饭且饭后下班回家,之后已无工作,其突发疾病时,并非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周某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周某家属诉请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文持。
👉法理分析(二审判决)
一、 本案中,周某于2019年6月4日下午在公司新建厂房处下班,18:16时许前往该厂房门口水龙头处洗手,结合视频显示下班后洗手当时并无异常,后前往临时食堂吃饭,拿着碗打饭时突然发病,且后经医院诊断病情为心源性猝死,该情形并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条件,也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要求,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
二、本案中,周某下班后如从事与本职工作紧密相连的预备性或收尾性的工作时,可符合上述条件。但结合事实来看,周某下班后到食堂洗手时并无异常,后续去拿起碗筷吃饭实质上已经中断了与本职工作之间的紧密联系条件,因上诉人并未能提供周某晚饭之后有工作的可能,故在周某下午下班后在食堂吃饭时突发疾病不能归入"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范畴。
👉最终判决
该案件中,周某在单位食堂打饭时发病猝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亡)的相关规定不认定为工伤(亡)。



夏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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