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职工之间因发生争执导致一方受到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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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职工之间因发生争执导致一方受到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简介:
刘先生是公司销售经理,牛女士是该公司财务人员,二人系同事关系。2023年9月刘先生找到牛女士报销差旅费时,双方因粘贴发票的问题发生争执。刘先生因无法忍受牛女士的言语刺激,用茶杯砸向牛女士的眼部,导致左眼球破裂,
事后,牛女士要求公司为自己申报工伤,但公司认为其所受伤害系与刘先生发生多执造成的,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牛女士不服,随自行申报工伤。那么,牛女士的情况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法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认定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情形为工伤需要同时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履行工作职责三个条件。
本案中,牛女士受到的伤害确系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但是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中受到暴力伤害是能否认定工伤的关键这就需要判断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关联性程度。刘先生与牛女士二人在报销费用时,因粘贴发票事宜发生争执,应属工作范围内的摩擦。此后,刘先生因未能控制好自己情对午女士施加暴力伤害,牛女士的情况应当属于履行工作职责中受到暴力伤害。
牛女士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因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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