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临时工发生工伤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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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临时工发生工伤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

👉案例介绍:

小张经常帮某木材加工厂工作,干一段时间完成工工作任务结清工资就走,小张一开始与该工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厂也没替小张购买社会保险,报酬支付时间不固定。后小张在该厂加工木材时受伤,该厂为小张支付了医疗费。之后小张想申请工伤伤残,故向有关部门确认与该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后仲裁委支持了小张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首先,该加工厂属于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为合法的用工主体。虽不具备完善的考勤管理和工资支付制度,但小张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均由该厂安排指定,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亦由该厂提供,小张的劳动属于该厂业务的组成部分,需要接受该厂的管理和监督。小张的工作时间的持续性取决于该厂业务量是否稳定,双方之间具备较为稳定持续的人身依附关系。小张与该厂的关系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关系因此能够认定工伤,用人单位也要承担员工的工伤赔偿待遇。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1.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风控建议

 

在没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达到以下条件也能认定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2.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属于用人单位的内部人员,受用人单位管理,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据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进行奖惩的单方权力。

达到这三个条件,劳动者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一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要高于一般的民事关系,所以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只要构成工伤,就要按照工伤程序以及工伤保险待遇要求赔偿。

 虽然《劳动合同法》至今实施已经很多年了,但是仍存在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临时工不属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应当承担经济补偿、工伤等法律责任,于是大量使用短期工,以达到降低用人成本的目的。殊不知临时工仅是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别于长期固定工的一种说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层面已无临时工一说,这种认识误差会导致产生与我们预期不符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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