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解析--不同地区超龄职工工伤赔偿的典型判例
经典案例解析--不同地区超龄职工工伤赔偿的典型判例
一、湖北宜昌:参保超龄职工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
基本案情
罗某(男,61岁)在宜昌高新区某工地从事杂工工作,公司已为其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2023年12月11日,罗佳权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人社局确认其工伤待遇,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工资)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个月社平工资),合计11.97万元,但未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院判决要点
1. 工伤认定的合法性:
宜昌市人社局依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超龄人员参保后可认定工伤。罗佳权虽超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公司已参保,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2. 赔偿项目的部分支持:
法院判决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360元)和医疗补助金(56,320元),但驳回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请求。依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超龄职工参保后解除劳动关系时,仅享受前两项待遇。
- 地方政策特殊性:湖北允许超龄人员单险种参保,但就业补助金因“已达退休年龄”被排除,体现“有限保障”原则。
二、江苏连云港:认定工伤但仅支持部分赔偿👈
基本案情
王某某(男,74岁)在某绿化公司工地工作时猝死。人社局认定工伤,但公司以超龄为由抗辩。法院审理后确认工伤,但仅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工资)和停工留薪期工资,驳回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
法院判决要点
1. 工伤认定的突破:
法院指出,超龄农民工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使超过退休年龄,仍可认定工伤。
2. 赔偿项目的限制:
因江苏省规定超龄人员参保工伤保险后,解除用工关系时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法院仅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社平工资60%计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3.93万元。
- 地方政策差异:江苏允许超龄人员参保,但部分赔偿项目受限,体现“有限保障”原则。
三、浙江宁波:参保后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基本案情
李某祥(男,63岁)在宁波某电子公司工作时右手骨折,被认定为十级伤残。公司已为其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法院判决要点
1. 参保后的工伤保险待遇:
宁波人社局根据《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认定李某祥为工伤,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工资)和医疗费,合计4.88万元。
2. 其他赔偿的排除:
因浙江规定超龄人员参保后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院未支持李某祥的其他诉求。
- 政策特殊性:浙江允许超龄人员单险种参保,但仅覆盖部分工伤保险待遇。
四、安徽宣城:超龄农民工工亡被认定工伤,企业全额赔偿👈
基本案情
杨某(男,70岁)于2022年6月起在安徽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22年11月,杨某在上班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其无主要责任。2023年3月,郎溪县人社局认定杨某为工亡,物业公司以超龄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要点
1. 工伤认定的合法性: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职工可认定工伤。杨某虽超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工伤认定条件。
2. 赔偿项目的全额支持:
因物业公司未为杨某参保,法院判决其全额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万元×60%)和丧葬补助金(7.48万元),合计51.7万元。
- 地方司法倾向:安徽对未参保的超龄职工,直接参照工伤保险标准判决企业承担全部责任,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五、上海:未认定工伤但按人身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张某(女,61岁)在上海某饭店工作时左手烧伤,未参保且未签合同。法院以超龄为由认定为劳务关系,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法院判决要点
1. 法律关系的定性:
上海嘉定区法院认为,张阿妹已超退休年龄,与饭店构成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认定。
2. 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
法院判决饭店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余元,但未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项目。
- 地方司法倾向:上海对超龄职工工伤认定较严格,未参保者通常按侵权责任处理。
司法实践中的核心差异与法律依据👈
1. 工伤认定的核心标准:
- 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安徽、湖北、北京等地以“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关键,即使超龄仍可认定工伤。
- 年龄限制:江苏、浙江等地允许超龄人员参保,但部分赔偿项目受限。
- 劳务关系定性:上海、部分地区直接认定为劳务关系,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2. 三个一次性赔偿的地域差异:
- 全额支持:安徽、北京等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全额支持三个一次性赔偿。
- 部分支持:湖北、江苏、浙江等地因地方政策限制,仅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
- 完全排除:未参保且被认定为劳务关系的地区(如上海),不支持任何工伤赔偿项目。
3. 法律依据的冲突与协调:
- 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职工可认定工伤。
- 地方政策细化:如湖北规定参保超龄人员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浙江允许单险种参保但限制赔偿范围。
对企业的启示👈
企业风险防控:
- 参保策略:在允许超龄参保的地区(如浙江、江苏、湖北),企业应优先为超龄职工参保,降低赔偿风险。
- 合同管理:在严格地区(如上海),企业需通过劳务协议明确责任,并购买商业保险覆盖风险。
结论👈
超龄职工工伤赔偿的地域差异源于法律适用、地方政策和司法倾向的不同。安徽、湖北等地通过严格执行最高院司法解释,对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职工给予全额或部分工伤赔偿;江苏、浙江等地通过参保政策实现有限保障;上海等地则因严格的年龄限制倾向于人身损害赔偿。每个地区都是不一样的,目前这个部分没有明确立法,各地松紧程度不一致,且存在较大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