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企业违法增设经营场所受伤超一年申请工方认定应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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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企业违法增设经营场所受伤超一年申请工方认定应否得到支持

👉案情回顾

     邓某与宏达豪纺织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其擅自增设的经营场所工作时受伤。首次申请工伤认定因错列用人单位“宏达豪纺织厂”遭拒,后经民事诉讼明确用人单位为宏达豪纺织公司,再次申请后被认定工伤。宏达豪纺织公司注销后,法定代表人邹某不服认定,经复议、一审,维持原判。


👉法条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特殊情况经同意可适当延长;若未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 1年内直接申请。

此案例中,邓某因错列用人单位等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延误申请,涉及对该条款特殊情形下申请期限的界定与适用,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确保工伤认定程序的合法公正。

👉法理分析

    本案中,法院判定邓某无主观过错,因其对宏达豪纺织公司违法增设营业点不知情。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立法目的出发,虽超一年时效,但因不可归责于劳动者的原因致维权时间延长,劳动部门受理并认定工伤符合法规。这体现工伤认定对劳动者的倾斜,当非自身过错致申请延误,法律应给予救济,防止用人单位不当行为损害劳动者权益。

👉风控建议

   1、企业要依法经营,不得擅自增设无资质经营点避免给工伤认定增加风险条件。

   2、在事故发生后,企业应积极协助员工申请,如实提供信息并与劳动部门沟通,减少法律风险。

   3、加强内部培训,提升员工对工伤认定法规流程的认知,降低不必要纠纷,保障企业与员工权益平衡及运营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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