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损失骗保 企业及责任人双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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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5-04-1-141-001

                                                                           伪造损失骗保企业及负责人双双获刑损失骗保 企业及责任人双双获刑

一、前言


   保险的核心是风险转移,但总有不法分子妄图钻空子牟利。下面这起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就清晰展现了保险诈骗的具体行径与法律后果。


   重庆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化名)实际控制人为陈某(化名)。该公司作为投保人与某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雇主保险协议》,协议明确约定,需凭向雇员实际赔偿的相关证明申请理赔。2016 年至 2020 年期间,该公司雇员发生工伤后,陈某及其员工诱骗工伤职工签订虚高赔偿协议。他们通过让职工出具虚假现金收据、转账后要求职工取现返还等方式,制造虚假赔付痕迹,以此夸大损失金额。该公司凭借这些虚假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骗取保险金共计 53 万余元。


   保险公司在回访中发现赔偿金额存在异常,随即报案。但该公司通过投诉施压,保险公司为避免违约风险,后续仍继续赔付。


二、判决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重庆甲公司犯保险诈骗罪,判处罚金 8 万元;被告人陈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单位及陈某均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投保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核定并按约定期限履行赔付义务,否则需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相应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一审: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2刑初1670号刑事判决

(2022年10月19日)

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1刑终36号刑事裁定

(2023年3月31日)


四、预安企护提醒您:

1.杜绝侥幸心理,小心驶得万年船,不要为了小利益,造成违法犯罪的事实。

2.不要虚构理赔材料,不要先出险,再投保,所有的谎言最终都会被拆穿。

3.做企业不容易,创业不容易,小聪明可以赢得一时,但大智慧(遵纪守法)才能走的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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