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车辆故障导致单方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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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车辆故障导致单方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背景

当事人:彭某某(张家港市某农业公司员工)  

事故经过:2024年3月18日20时许,彭某某下班后骑公司提供的机动三轮车返回江边住所途中,因车辆刹车失灵翻车受伤,造成肋骨骨折等严重损伤。事故发生后,彭某某未报警,也未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认定书。  

争议焦点: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车辆故障导致单方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关键证据与判决依据

1. 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主张非工伤需承担举证责任,但员工亦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事故性质。本案中,彭某某未报警且未保留事故现场证据,无法证明事故责任归属。人社局调查发现,交警部门无任何事故记录,彭某某对事故经过的描述缺乏客观佐证。


2. 工伤认定核心标准  

  法院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强调工伤认定需满足“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核心条件。彭某某主张车辆刹车失灵系公司过错,但未提供车辆维修记录、故障检测报告等直接证据,且公司否认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法院认为,彭某某作为驾驶员未及时检查车辆状况,对事故发生存在过失。


3. 合理路线与通勤管理  

  彭某某的通勤路线虽符合“上下班途中”的空间要求,但法院指出,公司已明确要求员工使用合规交通工具,而彭某某使用无牌报废车辆通勤,违反公司安全规定。这种违规行为削弱了“工作关联性”的认定。


👉法院判决结果

- 人社局决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彭某某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  

- 行政复议维持: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复议后认为,彭某某未完成初步举证义务,且无证据证明事故责任非本人主要原因,维持原决定。  

核心逻辑:员工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事故责任归属,且存在违规使用交通工具的过失,无法满足“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工伤认定条件。


👉案例启示与风险防控建议

对企业的启示

1. 强化通勤安全管理  

  - 明确规定员工使用合规交通工具,定期检查公司提供车辆的安全性,留存维修记录和安全培训档案。  

  - 在员工手册中细化“合理路线”范围,要求员工在异常通勤(如绕道办事)时提前报备。


2. 完善事故处置流程  

  - 要求员工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固定证据(如现场照片、交警记录),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工伤认定失败。  

  - 对争议案件,建议企业主动配合调查,通过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反证员工存在重大过失。


👉对员工的启示

1. 重视证据留存  

  - 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并获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拍摄车辆状况、路面环境等关键证据。  

  - 若因车辆故障或道路缺陷导致事故,需及时联系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证明事故主因非自身操作。


2. 规范通勤行为  

  - 严格遵守公司关于交通工具使用的规定,避免因违规行为(如使用报废车辆、无证驾驶)影响工伤认定。  

  - 若通勤路线需临时调整(如绕道购物),需提前与公司沟通并保留合理事由证明(如购物小票、紧急事务记录)。


👉法律条文链接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 工伤认定需以有权机构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依据,无证据推翻时,应采信现有结论。  

 - 员工需完成初步举证义务,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延伸讨论

1. 单方事故的举证难点  

  法院通常要求员工提供第三方证据(如交警记录、监控录像)证明事故责任,单纯口头陈述或事后补证难以被采信。例如,若员工因突发疾病摔倒,需提供医疗记录证明发病时间与事故的关联性。


2. 企业的替代责任边界  

  即使车辆由公司提供,若员工未及时反馈故障或违规操作,法院可能认定员工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企业需通过安全协议和定期培训明确双方责任,降低法律风险。


👉通过此案例:各位企业家朋友,上下班路上并不是所有事故都属于工伤,重点还是要看责任占比。员工本人全责或者主责的情况,通常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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