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军人旧伤复发视同工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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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军人旧伤复发视同工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案情回顾
小王1990年应征入伍,1990年6月训练负伤,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2007年2月小王入职采升公司,2014年4月30日因双肘、双踝关节不适就医,被诊断为“双踝关节骨性关节炎、双肘关节劳损”。小王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采升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后上诉,仍被驳回,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
👉法理分析
小王完全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采升公司认为关节炎病因不明确,但缺乏证据支持。市人社局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的工伤认定合理合法,法院维持了市人社局的决定。
👉风控建议
1.企业在员工入职以前,应该做好相关的体检、询问和告知,在招聘有军人背景的员工时,应了解其在服役期间是否有负伤情况,并加强对其工作期间健康状况的关注。
2.对于符合视同工伤条件的员工,企业应按规定处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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