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场景常见理赔风险(跨风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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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场景常见理赔风险(跨风险篇)


前言:在劳务派遣用工场景中,由于劳务公司不直接参与现场管理,且部分制造业企业管理相对比较粗放,再加上本身工种的跨度风险较大。导致部分案件有巨大的理赔风险甚至拒赔的情形,所以特此提醒一下各位老板,保险不是万能的,并不是所有的情形都能得到保障:


一、场景一:提交投保的工种风险与出险风险不一致:比如提交的电子厂流水线车间视频,但是出险却是在冲压、焊接、压铸、装卸类工种。

解析:这种情况有拒赔风险,因为《保险法》第52条规定的很清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预安企护建议:

1.提交全部视频,并按照最高类别进行投保

2.跟甲方对跨度较大的调岗产生的赔偿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3.一定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所有的情况。

二、场景二:只提交了一部分工种视频:某些制造业的工人工作流程分为好几步,例如:先手工处理打磨某部件---再把该部件放置注塑机中进行处理--最后把该部件取出。 明明该工作流程有三步,提交视频的时候,只提交了第一步,后面两步未提交,导致保险公司作出偏离事实的核保结论。

解析:部分劳务公司为了节省一些保险费用或者害怕保险公司不承保,故意把视频拆成几个部分进行拍摄和告知,殊不知,这种操作很容易“聪明反被聪明误”甚至“因小失大”,导致保险理赔不顺利甚至无法理赔。

《保险法》第16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预安企护建议:

1. 工人工作视频一定要拍摄全流程并全部告知保险公司

2. 从工人工作的流程到工作环境都拍摄下来并全部告知保险公司

3. 按照最高类别进行投保,不要“因小失大”(为了几百的保费冒着几十万的风险大可不必)


三、真实拒赔案例:

案例一:投保流水线工种,出险冲压车间,58 万赔偿全自担(对应场景一)​

基本情况:2023 年,东莞某劳务公司为 12 名派遣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向保险公司提交电子厂流水线组装视频,申报工种为 “电子组装工”(4 类风险,年保费 800 元 / 人)。投保后 3 个月,甲方电子厂因订单激增,将 6 名员工临时调至冲压车间操作冲床(6 类风险,保费需 1500 元 / 人),劳务公司未向保险公司通知该调岗事宜。​

出险经过:一名员工在操作冲床时,手指被模具压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产生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 58 万元。​

拒赔理由:保险公司查勘发现,冲压工种风险显著高于投保时申报的流水线工种,属于《保险法》第 52 条规定的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劳务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故拒绝理赔。​

结果:劳务公司与甲方就赔偿责任推诿无果,最终自行向员工赔付 58 万元,保费节省的 4200 元(700 元 / 人 ×6 人),换来近 60 万损失。


案例二:隐瞒注塑机操作流程,28 万理赔遭拒(对应场景二)​

基本情况:2022 年,深圳某五金厂劳务公司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投保时仅拍摄 “手工打磨零件” 的工作视频,申报工种为 “手工操作工”(3 类风险),刻意隐瞒后续 “注塑机上料 - 高温取件” 的核心流程(5 类风险),目的是节省每年 300 元 / 人的保费差价。​

出险经过:投保后 6 个月,一名员工在操作注塑机取件时,手臂被高温模具烫伤,医疗及后续康复费用共计 28 万元。​

拒赔理由:保险公司核查时发现,员工实际工作流程包含高风险的注塑机操作,与投保时披露的 “纯手工打磨” 严重不符,构成《保险法》第 16 条规定的 “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拒赔且不退还保费。​

结果:劳务公司因未如实告知,既无法获得保险理赔,又因未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仅靠商业险兜底),被劳动部门责令补缴社保并罚款,总计损失超 3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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