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突发疾病,回单位宿舍休息后抢救无效死亡,是否算工伤?
工作时突发疾病,回单位宿舍休息后抢救无效死亡,是否算工伤?
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未直接送医,而是回宿舍休息或请假回家后再就医,且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此类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争议问题。本文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官方复函及最高法典型案例拆解解读,核心内容完整保留,助力厘清认定边界。
司法实践中,突发疾病后请假回家再就医死亡的,通常不认定为工伤;但回单位宿舍休息后抢救无效死亡,已有最高法典型案例支持认定为工伤,此为本文重点解读的例外情形。
一、为什么多数情况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核心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视同工伤”(如突发疾病死亡)是保护劳动者的特殊救济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从严把握,兼顾各方权益,不盲目扩大适用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1款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该条款核心要件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紧急抢救”三者兼具且连贯。若劳动者突发不适后未直接就医,而是先回家休息,说明病情未达到紧急程度,不符合立法初衷,通常不认定为工伤。
二、官方明确:从严把握“视同工伤”认定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复函明确:将“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是考虑到疾病可能与工作相关,但需兼顾各方利益,不能无限制扩大适用范围。
官方明确了两种可认定视同工伤的典型情形: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
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情况紧急,直接送医且48小时内死亡。
“工作时突发不适,未及时送医、先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未纳入上述范围,通常不视同工伤。
三、特殊例外:最高法典型案例——回单位宿舍休息突发疾病死亡,认定为工伤!
案例参考:南昌市东湖区武宁小馆餐厅、闵某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10600号民事裁定书)
案件核心事实:职工熊某华上班时突发不适,请假回单位宿舍休息,后在宿舍死亡。急救中心证实其现场死亡,公安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原文完整保留):
“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但本案中,熊某华在上班时间请假回单位宿舍休息,该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可以视为熊某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其在宿舍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该案例核心要点:单位宿舍可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职工工作时突发不适,请假回此类场所休息后死亡,可突破“径直送医”要求,可能被认定为视同工伤(需结合案件细节判断)。
四、总结与提醒
结合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核心结论如下:
1.一般情形:工作时突发疾病,未径直送医、请假回家休息,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通常不认定为工伤;
2.例外情形:请假前往单位宿舍等“工作岗位合理延伸场所”休息,且疾病与工作相关的,可能被认定为工伤(需结合细节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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