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抬头要统一,理赔之路才顺利——《保险法》四十八条解析
175阅读
1评论
1点赞
《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简译版
👉条款: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不能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要留意劳务公司抬头,重点确认和员工的劳动关系,保证投保企业、劳动合同签订企业抬头一致,派遣协议、工资流水抬头也应统一。
👉 解读:制造业里劳务关系复杂,别搞混抬头。不然员工出事,投保方没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 案例:
某劳务公司有甲和乙个抬头,员工小郑与甲公司签劳动合同,却用乙公司的名义买雇主责任险。小郑工作受伤后,从法律关系讲,和乙公司没关联,不具备保险利益,投保人不能向保险人申请赔偿。
某加工厂挂靠别的公司买保险,员工小罗签合同的主体与投保主体不一致,小罗工伤时,就因为劳动关系和投保关系混乱,不具备保险利益,无法正常申请赔偿。
评论(1)



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是理赔的前提条件之一
- 1
前往